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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1-08-18   信息来源:政府办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审核上报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负责全县国土、矿产资源行政执法;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重大或跨乡镇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项。

    (四)拟定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和耕地开发政策;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

    (五)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

    (六)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交易等;拟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负责临时用地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土地评估机构资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工作。

    (八)对全县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登记、初审、受理。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对外合作区块;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

    (九)组织协调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矿泉水和地热勘查评价,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

    (十)依法征收有关专项收费并负责专项管理,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县财政税务部门征缴有关税费;安排财政部门拨给的地勘资金和其它相关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贯彻测绘法律法规,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线测绘、地籍测绘;管理全县地图编制;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各类测绘成果;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组织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测量标志;依法审核测绘单位资格。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整理信息资料,开展调查研究,编发信息和简报;组织起草、审核以局及局办公室名义下发和上报的公文;负责各类会议的计划和文秘工作,并组织局内重要会议;负责机要、保密、档案、统计计划生育和日常接待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对局办公楼和院落实施日常管理,并承担安全、保卫和值班安排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各项后勤服务工作;负责老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

    规划股

    组织研究全县重点国土综合开发整治政策措施;编制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拟定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和审核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后备土地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对建设项目实行用地预审。

    财务稽征股

    组织拟定财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编制和审核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负责省、市、县拨付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并对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局自有房屋出售后的资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法律法规,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计划和任务,监督检查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稽征、稽查工作;依法查处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

    耕地保护股

    拟定耕地的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征用管理办法;拟定开发耕地规定;组织耕地开发的立项、检查和验收;实施农地用途管制;负责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用及单独选址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地籍管理股

    拟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城镇村庄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定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管理办法;调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交办土地权属争议;负责全县辖区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初始、变更、他项权力、注销登记审核;负责土地证书年检。

    土地利用股

    规范地产市场及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编制报审供地方案;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收回工作;负责临时用地管理;管理指导地价工作;审查土地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发布建设用地信息及地价信息。

    矿产资源管理股

    负责矿山企业新办、延续、变更注销采矿许可证资料的审查,现场的核实,并颁发采矿许可证;负责管理采矿权评估、转让、收取采矿权使用费等工作;负责矿产开发的数据库管理,所有矿山采矿登记资料的归档管理;负责采矿许可证的年检、矿山企业开发统计年报、矿产资源保护开发、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保护开发基金项目全程管理等工作;负责依法调处采矿权纠纷。

    资源与环境股

    负责矿产资源统计工作及矿产储量核销工作;负责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工作;负责地勘单位(探矿权人)探明储量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协调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矿泉水、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区域内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测绘股

    制定本县测绘管理规定、技术标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管理全县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各类测绘成果;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组织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测量标志。

    执法监察股

    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矿业秩序治理整顿;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登记、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错案与执法过错追究等事项;组织拟定全县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政策。

    人事教育股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调配、任免、职称评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资福利、人事档案、各类人员考核和奖惩;负责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医疗保险工作。

    评估所职责

    组织修编和定期更新本县柴镇区域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指导指定全县各区域的基准地价,并组织对全县的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

    专职承担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社会服务性的土地评估和技术协调工作,主要从事涉及落实当地政府职能所需的评估,向社会提供地价方面的公共服务。为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地价依据,为社会和企业的评估认定提供地价参考。为规范土地市场和规范土地评估行为,参与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一些土地交易的管理活动。

    执法监察大队

    1、主要对全县辖区内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进行动态巡回检查、制止。

    2、负责对矿产和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查处。

    3、对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及时请示汇报。

    4、协助司法机关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执行。

    5、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土地整理中心

    1、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业务知识,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宣传工作。

    2、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资源调查,编制全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3、在《怀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全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年度计划,指导项目组织实施;在全县范围内选择和运作土地开发整理重点、示范、补助项目;

    4、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国家、省、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占补平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等业务工作;

    5、承担项目申报、立项申查、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相关资料报国家、省厅、市局验收;

    6、承担国家、省级、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监管;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土地储备中心

    1、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对全县境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需盘活的存量国有土地和其他需要调整的存量国有土地适时收购储备;

    2、根据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计划,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安置补偿后收回的土地进行储备;

    3、储备由县政府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4、根据城建规划和市场需求适量储备新增建设用地;

    5、筹集、运作和管理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资金;

    6、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储备土地的规划、招商供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