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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摘要十)
  发布时间:2014-09-04   信息来源:政府办

 

四、保障发展用地

     10. 设立创业基地。鼓励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入驻县工业园区创业。支持建立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县国土部门每年按照不少于50亩的规模安排用地指标,专项用于辅导基地建设。对入驻创业基地且具有一定投资强度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为其办理土地确权手续,土地价格按所在区域最低价标准执行,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县级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对创业基地投资建设者和入驻企业,免除县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入驻创业基地的企业5年内纳税额县级税收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实行全额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