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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安县扶贫政策汇编41条(八)
  发布时间:2017-12-26   信息来源:政府办

 

八.城乡养老保险类
(二十八)、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十九)、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3)政府补贴。自2014年起,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三十)、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但是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基础养老金。中央基础养老金从2014年7月1日起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由中央财政负担。省级基础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由省级财政负担。县级基础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由县级财政负担。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丧葬补助金。从2015年1月起,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计发办法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1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二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按照死者生前应发12个月的基础养老金作为丧葬补助金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三十一)、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