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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安县扶贫政策汇编41条(十一)
  发布时间:2017-12-26   信息来源:政府办

 

十一.传统村落保护类
(三十八)、传统村落保护
1、保护对象:拥有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且一定保护价值的村落。
2、资金来源:中央统筹农村环境保护、“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资金,分年度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并鼓励地方各级财政在中央补助基础上加大投入力度。
3、支持范围:包括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示范、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历史环境要素修复、卫生等基础设施完善和公共环境整治、文物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
4、申报程序:
(1)省、市两级编制本地区传统村落保护整体实施方案,制定支持措施,市一级建立健全项目库;
(2)县统筹本地区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项目的具体实施;
(3)乡镇、村编制并提交《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传统村落调查登记表”、“项目需求表”、“规划文本图纸”(需具备资质的机构制作)等材料;
(4)省级住建、文化、文物、财政四部门汇总初审后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四部局(以下简称四部局)提交申请材料;
(5)四部局研究确定纳入支持的村落范围,并公示列入传统村落保护的名单。
5、资金拨付:中央补助资金申请原则上以地级市为单位,四部局结合有关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库的情况,核定各地补助资金额度,并下拨资金。
6、政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3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